回收站
当前位置: 回收站 > 学术前沿 > 正文
    学术前沿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究竟“特”在哪里
    2013-07-15 17:40:38 点击率: 来源:本站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究竟“特”在哪里

作者:黄范章  时间:2013-06-07   浏览次数:242

  一、“特”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国特色究竟“特”在哪里?我认为,其基本“特色”就在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种“结合”乃是史无前例的制度创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就市场经济这一范畴讲,有可以相通之处,其本质就是使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跟市场经济相“结合”。就经济制度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不是公有制一统天下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那里最适宜、也只能搞计划经济;也不是私有制一统天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公有制为主体”,没有这个核心部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仅有其它非公有制经济跟市场经济相结合,那将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以,我在文章中曾以一简单公式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表述为:公有制主体+市场经济。?

  世界经济史告诉我们,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诞生、成长与发展,都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依托,以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为核心,以赢利为目的,依靠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发展资本主义私人经济。历史上的市场经济都是和资本主义私有制融为一体,从来没有过与公有制结为一体的市场经济。与此相适应,西方经济学也坚持认为市场经济为资本主义制度所固有,认为市场经济非资本主义私有经济莫属,把二者融为一体奉为圭臬。?

  经济思想史也告诉我们,毋论是西方经学抑或传统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二者虽然立场对立、立论各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都否认市场经济跟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的可能性,而且都把这一点奉为“信条”。20世纪30年代在西方经济学界发生过一次历时数年的社会主义大论战,当时西方经济学界主要代表人物米塞斯及哈耶克(后来均为诺奖得主)断言,只有私人企业才能构成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微观经济基础,断言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能跟市场经济相结合,而只能搞计划经济,只能是一条“通向奴役的道路”;与此同时,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也断言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固有的,跟社会主义公有制水火不相容,把市场经济视为“洪水”、“猛兽”。正是邓小平同志高赡远瞩,解放思想,总结国内外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与教训,毅然采取“改革开放”决策,并于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方针,打破来自传统马克思主义和西方经济学左右两个方面的同一把思想枷锁——所谓市场经济跟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相容的“教条”。作为市场经济,它与历史上数百年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不同,首次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它不是与计划经济而是首次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是“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以邓小平为首的党中央领导着十几亿华夏儿女,在神州大地上探索着“摸着石头过河”,开始了把社会主义公有制跟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的历史性长征。所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无疑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基本、最本质的“特色”。?

  的确,传统的公有制一统天下的社会主义经济确与市场经济难以相容。究竟“难”在何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的企业都掌握在私人手里,政府作为政治实体,只具有“公共服务”职能,而我国政府不只是政治实体,而且还受国家委托履行经济实体的职能,拥有大批国有企业。国家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实际是政府所有制企业。政府一身兼有“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两种身份和两种职能,这种体制是我国建国之初从前苏联那里学来的,政府以国家名义对国有企业实现政府所有制,而且一统天下。不仅非经营性、非竞争性国企为政府所统辖,而且本该由国家经济实体所统辖、按赢利原则经营的经营性、竞争性国企也归政府所统辖。结果经济服从于政治,赢利原则(成本—收益原则)被财政原则(无偿征收、无偿支付)所取代,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被计划化和行政手段所取代,大家都争吃财政“大锅饭”,形成制度性的“投资饥饿症”(见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奈所著《短缺经济》),企业没有独立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利益,丧失了经济活力。这种企业,根本不可能构成市场经济所必须的微观基础。因为,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都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经济范畴。企业之所以能充当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决不是因为它是基层(或基本)生产经营单位,而是因为它有经济“灵魂”或“生命线”,即它有自主的经济行为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只要有了这个“经济灵魂”或“经济生命线”,才会有“成本—收益”这根中枢神经,才会有内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所有微观经济规律(价值规律、竞争规律、边际规律等)才起作用。私人企业有这个“经济灵魂”或“经济生命线”,所以能成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政企不分”却扼杀了国企的“经济生命线”和“中枢神经”,使公有制的国有企业不可能成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微观基础”,使公有制难以跟市场经济相结合。所以,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主体的公有制能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关键在于能否把国企改革成公有制基础上自主经营的企业,成为市场经济必需的“微观经济基础”。改革国企,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得以跟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结合点”。?

  中国人民在以邓小平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在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仅正确认清了公有制之所有制无法跟市场经济难以“结合”的“难点”,更重要的是找到了二者可以结合的“结合点”——改革国有企业,把国企改革成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公有制基础上塑造市场经济须臾不可缺的“微观经济基础”;不仅如此,还找到“结合”之路——“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后又进一步明确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循此则可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之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扩张、自我约束”的职能和机制,从而在公有制基础上把国有企业建设成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微观经济基础”。这是改革国企、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唯一可行的道路,其间最紧要的关键是“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这样,便可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跟市场经济相结合,实现前无古人的制度创新。?

二、拥有一批经营性竞争性国有企业,应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必然结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既不是像计划经济那样由国有企业一统天下,也不像西方市场经济那样由私人企业一统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但要实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须从改革国有企业为“突破口”。为此,有必要分清、分开两类不同性质、职能、营运原则的国有企业。?

  一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这类国企体现了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即政府的职能,它们有以下特性:(1)它们的生产与经营具有公共性,是为了满足公众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和公共消费的需要,目的是把政府所辖地区铸造成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经营环境和生活环境;(2)它们的经营是非赢利的、公益性的甚至是福利性的或政策性的,它们不宜由私人经营或私人无力经营;(3)它们的资金来自本地区的财政拨款,政府可以为提高公益性、福利性服务而提供财政补贴,按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水、电、公安、教育、福利住房等)。有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可以通过采购、招标甚至BOT方法吸收私人企业或外企参与,而由这类国企向公众的提供作为公共消费,只能作为非赢利性、公益性甚至福利性经营。这类国企应是各级政府所有制企业,谈不上“政企分开”。国外经验表明,这类企业大多数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管辖,当然这个财政是受到议会和政府部门严格监督的公共财政。

  二是属于经营性、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这类国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特有的,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全由私人企业一统天下。这类国有企业体现了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的职能,它们有以下特性:(1)它们是经营性的和赢利性的,以赢利为目的;(2)它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着内在的“成本—收益”经济原则的硬性约束。尽管它们的初始投资来自政府的财政预算,但一旦投入到国有经济实体系统就完全离开政府财政部门;(3)经营性竞争性国企有一部分属于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领域(如金融、交通运输、通讯等),大部分属于一般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一般经营性国企看重的是便利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注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有必要或有利可图可随时转移;而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经营性竞争性国企,其存在与发展对国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既不可因其重要而由国企垄断全行业,应确保这一领域的竞争性,也决不可因有人(私人大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出高价而退出(出售),应确保国企在此重要竞争领域的主体地位。不过,所有经营性国企的发展应全靠自身的有效经营和竞争能力。?

  上述两类性质、职能、营运原则完全不同的国企,前者履行的是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后者履行的则是作为经济实体国家所要求的资本经营职能。我过去把前者称之财政账户项目类国企,把后者称之为资本账户项目类国企。对上述两类不同的国有企业,我们应在理论、认识上加以分清,在实践上应分属不同的管辖体系,对其分开管理以贯彻“政企分开”原则。可是这两类性质、职能、营运原则不同的国企,过去一向都属政府所有制,政府一身兼有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的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过去是计划经济的体制源头,现在仍是“政企不分”、“政经不分”的症结所在。政府若不从经济实体的身份和职能中脱身,便难以完全从经济发展型政府转化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同时经营性国企若不从政府身上剥离开来(脱离“政府所有制”,我把这称之为“政府瘦身”),也难以实现“政企分开”和“政经分开”,难以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构。但须强调指出,将经济实体的身份和职能从政府身上剥离开来,决不是根本否定国家作为经济实体的身份和职能,更不是搞什么国退民进或全盘私有化,而是另外(在政府之外)设置一个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的载体(如“人大”),成立一个经营性国企体系。所以,应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是政府,而不是国有企业。为了确保这类国企的“自主经营”权,必须贯彻“政企分开”,维护企业“产权明晰”,实行股份制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有制基础上的经营性国企能融入市场经济。所以,“政企分开”是经营性国企改革的关键所在。?

三、重塑“国资委”?

 

  “政企分开”讲了多年,也做了不少工作,一些政府部门(如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等)也改成了什么“总公司”或“集体公司”,不仅如此,还专门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但问题是,“国资委”的身份不明。国资委作为政府的一个部级单位,由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投资人职责,使国企仍未摆脱“政府所有制”的框架。而且“国资委”的定位不明确。它并未受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人大”)的委托具有“国企”投资人或所有者的资格,而且顾名思义,只有“监督”、“管理”的权责。那么,究竟哪个部门受命作为国企投资人或所有者?还有,“国资委”管辖的范围是否限于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国企,抑或还覆盖公益、福利性的国企?目前“国资委”监管的只是实业性国企,不涉及金融行业和领域的国企;金融领域设证券会、银监会、保监会,只负监督、管理之责,谁是金融领域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或投资人?这一切均未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这表明国企改革有待进一步推进。如果说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国企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所主办、持有和管辖,那么广大经营性、竞争性国企则必须贯彻“政企分开”原则,必须从政府所有制中解脱出来。?

  因此,有必要重塑“国资委”,将它定位为经营性、竞争性国有资产委员会,独立于政府各部门外,作为经营性国有经济实体的体制载体,受各级“人大”委托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或投资人,对各级“人大”负责,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中央及地方新型国资委之间没有上下级直接隶属关系。相互尊重“产权”,地方国企和央企之间可以相互参股甚至“控股”。这么一来,凡属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非赢利性、公益性、政策性的国企为各级政府所有,靠本地财政支持;凡属经营性、竞争性的国企为各级“人大”授权的新型“国资委”所有,靠自主经营,摆脱了“政府所有制”的羁绊。两类性质不同、职能不同、营运原则不同的国企,分属两个不同的管理体系,泾渭分明。?

  关于如何在政府之外设置一个统辖经营性国企的体制载体,我过去曾有过三种初步设想:(1)由人民权力机构(各级“人大”)授权经营性国有资产委员会,持有“统辖经营性竞争性国企、挣脱政府所有制、贯彻政企分开原则”;(2)在国有经营性资产体系内成立一个三层次管理、营运机制:国有资产(经营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经营性国有企业。在新型“国资委”和经营性国企之间,建立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之类的金融中介机构,不仅起到“防火墙”作用,还可以发挥更合理的分配和再分配社会资源的积极作用;(3)由国家建立或国家支配的各种公共基金(如社保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基金、投资基金、科研基金等)也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即控股者),实则把国有企业从政府所有制转为“社会所有制”(或基金所有制)——一种新型的公有制。以上三种选择,可以任选一项,也可同时采用,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形式。还提一点,国有经营性金融资产,有其一定特殊性,可以分别设立国有经营性实业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经营性金融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国有资产(经营性)管理委员会统辖,或分别直属“人大”管辖(此问题须另作专门研究)。?

  中央及各级地方新型国资委均无直接隶属关系,各级国资委只对本地“人大”负责,要确保国企的产权明晰和自主经营,无论是本地政府或上级国资委均无权任意“调拨”国有企业或“国资委”的资金。如须移动或并购,均须通过企业董事会审议讨论决定,重大项目须经当地“人大”审议。经营性国企应和私企、外企一样,只给政府交纳应交的税收,确保国企、私企、外企平等地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至于利润如何分配,应由国企董事会决定,主要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升级和股东红利,毋须“上缴利润”(跟2007年前一样)。可是2007年后则要求国企(央企)上缴利润给财政,不言而喻,国企(央企)若亏损,应由财政补贴。这么一来,国企便不是“自主经营”而是躺在财政身上,贯彻的依然是“政府所有制”,政府依然一身兼有“国有经济实体”和“政治实体”双重身份和职能,跟计划经济下政企不分的国企差不多。如若国企(央企)要上缴利润,在实行股份制的情况下,可由企业中占支配地位的国有资本上缴它所得的红利,维护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至于经营性领域内国企(央企)凭恃特殊垄断地位而获取的巨额垄断利润,可征收高额垄断税(税率可高达100%),由政府财税部门收取用于公共开支,可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容国企(央企)或国资委坐享垄断利润。?

四、建立国家资源委员会——政府不再掌管、支配、经营性国有自然资源?

 

  我国自然资源(国土资源)虽名为国家所有,实则为政府(中央和地方)所有。例如,关于土地问题,《宪法》规定,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即政府所有),农村地方为集体所有。然而,集体所有的“产权”十分脆弱,地方政府可随意以“征购”侵占。实际也成为“政府所有”。与此同时,传统体制给人们养成了一种传统习惯意识,认为“国有”就是甚至只能是“政府所有”,“天经地义”不容置疑。正是在传统体制和传统意识的支配下,一些地方政府便凭籍权力搞“拆迁”(甚至暴力拆迁),在农村置集体所有制“产权”于不顾,搞土地“征购”(低价征购),政府垄断了土地的供给、审批、定价,收取巨额土地出让金以及其它相关税费,作为自身财政取代的重要财源。严重的是,政府多有短期行为,土地批租一般为30年、50年或70年,许多现任政府总想在自己任期把经济搞上去,便把今后几十年要用的土地尽多尽早地批租出去,换来巨额资金,形成投资热、开发区热、城镇扩建热,不仅短期造成经济过热,甚至还会长期造成水土流失、破坏资源与环境、窒息今后经济可持续发展。这就是“土地财政”造成的流弊,但追本溯源,是垄断土地资源的结果,是自然资源开发、经营中“政企不分”的产物。不仅如此,随着新地区开发和旧地区改建,随着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地价和房价相互推涨,地方财政收入倍增。官员和开发商相互勾结日盛。无怪乎各地热衷于建造豪华大厦、别墅、高尔夫球场,而保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却冷淡应对。也无怪乎中央虽三令五申而房地产市场涨势难以平抑。无怪乎近些年前落马官员中土地及基建官员居多。这从一个方面表明政企不分,政府对国土资源的垄断已成了贪腐罪行的渊薮。为此,必须从体制上把政府从自然资源所有者的地位(宝座)上摘除出来,由政府之外的另一个作为国有经济实体的机构——国家资源委员会来掌管。?

  各级建立国家资源(包括土地)委员会,由各级“人大”授权作为国有资源的所有者载体,受各级“人大”管辖,对各级“人大”负责,接受本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一样,一经开发、利用和经营,便成为经营性资产,如果批租给国有企业经营(也可批租给私人企业经营),就应归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管辖。这符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家资源委员会作为受权的所有者,应负责审查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的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审查资源开发人(国有或私人公司)的资格,举行多次听证会,并报“人大”有关机构审议通过。凡属用于高速公路、铁路、公屋建造、机场、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用地以及须由国家垄断的重要战略资源(如铀、黄金、稀土等),一经本地“人大”及上级国家资源委员会批准,便可交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国土资源部门、城建部门)开发使用;凡属用于经营性的商品房建造和其它自然资源的开发和经营,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向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招标,分别将土地或其它自然资源的使用(开发)权转让给国有企业或私人企业。国家资源委员会自身不从事经营,只收取资源使用权转让金,并可以此收入建立国有资源开发基金,此项基金及其收益(经“人大”同意及上级国家资源委员会同意)可用于资助政府的环保工程、公屋建设、购买本地政府发行的债券。而且,国家资源委员会的主要财政收支项目及状况应通过听证会公示,均须向“人大”常委员会有关部门报告并审议。至于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是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治理及制定各有关政策法则以及管理属于国家垄断重要战略资源。?

  此外,一些跨地区(县、市、省)的重要自然资源(如河流、矿脉等)应设立专门资源管理机构,作为全国资源委员会下属分支机构,便于对上、中、下游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的管理与利用经验可供借鉴)。?

  上述关于重塑“国资委”和成立国家资源委员会的建议,目的在于把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家资源从政府所有制中解脱出来,我曾在文章中将这种“剥离”称之为政府“瘦身”,让政府从一切经营性活动中脱身出来。使作为国家政治实体的政府可全力铸造成“公共服务性”政府。而国有资产委员会和国家资源委员会均作为国有经济的体制载体,由“人大”授权行使作为国有经济所有者的职能。这样,作为国家政治实体的国家和作为国有经济实体的国家便截然分开,彻底贯彻“政企分开”和“政经分开”,泾渭分明,各尽其责。

五、政府“瘦身”、公有制主体、政府垄断?

 

  我主张把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家资源从政府所有制中剥离出来,决非摒弃“国企”。我曾多次著文提出,应该退出经营性行业与领域的是政府,而不是国有企业。但有人担心,一旦政府“瘦身”,不能直接掌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源,会使国有企业失去“国有”或“公有制”的社会经济属性,特别是会危及公有制主体地位。我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按宪法规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国务院是由“人大”授权和任命的,代表国家履行政治实体的职能,同样,全国“人大”有权(或通过修订宪法)设立新型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经营性实业资产、经营性金融资产)及国有经营性资源管理委员会,授权他们作为国家代理人掌有国有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尽管他们已独立于政府之外,却是国有经营性资产和资源的所有者或出资人,国有经营性企业的国有属性和公有制属性丝毫未变。这种担心,还是所谓“唯有政府才能代表国家”的传统观念作祟。?

  应强调指出,我不同意泛泛讲国有企业要全部退经营性行业与领域,为什么?理由很简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即国有经济应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中包括像金融、航空、通讯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这些重要经营性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不仅不应退出,而且须确保其主体地位。至于其它广大经营性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完全可以逐渐收缩甚至完全退出;但一旦有某一经营性行业或领域为私人大集团公司或外国跨公司所垄断,国营企业应该重新进入,以平抑垄断,促进竞争。?

  此外,另有些人借口“事关国计民生”,把一些主要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变成国有企业垄断行业和领域,由于政企尚未完全分离,实际也由政府垄断。例如银行业虽属经营性、竞争性领域,但四大国有银行(工行、建行、中国、农业)几乎垄断了存贷业务。例如,据报道,2010年整个银行业人民币存款余额突破80万亿元,其中民营银行约2000亿元,仅占0.3%左右,微不足道。即使著名的“民生银行”,虽名为民营银行,资本金主要来自民间私人,但却按“民有、党管、国营”模式构建。国有银行主要向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民间中小企业多年来告贷无门,于是地下钱庄盛行,私人融资往往被扣上“非法”融资的帽子,私人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濒临绝路。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决定以温州作为金融综合改革试点,要规范发展民间融资。虽说这仅是打破“垄断”冰山之一角,但意义重大。?

  所谓公有制经济须在重要经营性、竞争性领域占主体地位,决不是应由公有制经济实行垄断,而应给市场竞争留下足够空间。例如,航空业既属于国家控制的国家经济命脉,也是一个经营性、竞争性行业。要实现国家控制,只需作为政治实体的政府掌握了机场、航空调度、航空通讯、安全检查等要害部门就行。从一方面讲,这些是政府必须垄断的要害部门;另一方面,又是政府必须提供的而且只能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国有航空公司虽应是这一市场的主体,但不应垄断。?

  为了开展竞争和提高竞争力,中央国有航空公司和地方国有航空公司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分别组成几个大型航空集体公司,大型国有航空集团公司的控股者可以是中央国有航空公司,也可以是效益好、有实力的地方国有航空公司。还有,各国有航空公司或集团公司不仅可以吸收民企投资或外资投资,还应接纳私营航空公司和外国航空公司参与竞争,以期相互激励和相互促进。这样,在这一事关国家经济命脉的经营性、竞争性领域中,可以形成一个既有控制又有竞争,既有公有制主体地位又有多种所有制共存共荣的、生动活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应坚定不移地发展公有制经济,也应坚定不移地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近年来,许多学者抨击“垄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本不该被“垄断”的经营性、竞争性行业或产品,被政府所掌有、支配的国有经济“垄断”了。而归根到底,就是“政企分开”尚未彻底,政府难以忍痛“瘦身”,依然掌管支配控制不少资源性产品和经营性、竞争性行业;有的地方政府担心一放开便“失控”、出乱子,甚至有的地方连出租车行业也要由它所支配的国有公司来“垄断”,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垄断”问题若不很好解决,我国便难以建成有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实,该由国企或政府垄断的行业或资源产品是很少的(如黄金、铀、稀土、军工企业及产品等),什么行业或资源产品必须由国企或政府“垄断”,应该由“人大”通过垄断立法明确规定。?

  但也必须强调指出,“反垄断”既要坚决,也须冷静对待。我们应鼓励和支持企业(国企和民企)“做大做强”,但决不简单拼凑。要“做大做强”需要有技术开发、专利品牌、科学管理、合理经营作后盾;而企业(国有和民企)做大做强,难免带有一定垄断性。我们不能因为反垄断而害怕企业做大做强,央企不应担心地方国企做大做强而威胁自己,国企也不该害怕民企做大做强而威胁自己。特别是,当今许多国家对我国国企“走出去”心存疑虑与戒心,我们应该支持有实力的私人资本集团公司“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我们要反对的垄断,是经营性、竞争性行业或领域内不该由政府或国企实施的“垄断”,要为经营性企业(国企或民企)维护其应有的活动空间。还应看到,即使在极少数属于国家经济命脉而必须由政府或国企垄断的行业中,垄断也可与竞争相结合。以石油为例,这一重要战略资源,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是由大型企业集团企业或政府垄断控制的,但不是由一家而是由少数几家大型石油集团公司所垄断,它们之间也进行竞争,即所谓“寡头竞争”。况且,从勘探、开采到成品油中间还有一系列开发、生产、营运、销售等环节,其间有的环节毋须垄断而可放开,垄断与竞争也可结合,特别是加油站完全可交给私人或个体经营。不过,应看到目前国际石油市场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并购和重组,组成几个特大型石油企业集团驰骋于国际市场,我们也应推出几个特大型石油企业集团(国有或私人或公私合营)来应对。总之,对待垄断问题,我们应持理智态度,一方面坚决反对把经营性行业或领域咨意“垄断化”,应由“人大”通过立法(“垄断法”、“竞争法”、“公司法”等),依法行事;另方面我完全同意李晓西同志“不可盲目反对所有垄断”的主张(见《中国经济时报》2011年3月17日),尤其不可反对企业做大做强,面对强大的国际竞争对手,切不可盲目为“反垄断”而自残。?

  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都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因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要在短短数十年内走完发达国家经历二、三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进程,没有“政府主导”难以想象。但我们所要求的“政府主导”,是国有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完全摆脱政府所有制的“政府主导”,是政府实现“瘦身”的政府主导,这里出现的是“小政府、大市场”的新局面。但小政府,决非弱政府。问题是,当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行至今,政企“似分尚未分”,症结在于政府未能忍痛“瘦身”,唯一出路是把改革推进到底;若半途而滞,将为权钱交易、贪腐丛生提供“温床”,甚至堕入权贵市场经济(新型官僚资本主义)的深渊。过去30年改革与发展依靠“政府主导”,今后改革进入深水区,更需顶层设计、顶层规划,国家政治实体与国有经济实体的分野需要有体制、机制创新,需要有一系列新的立法,这一切都需要“政府主导”。我们更要政府历行法治,依法行事,自身既得忍痛“瘦身”,还须力排各个既得利益集团的干扰,建立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认为,宜在国务院下恢复“体改委”,不仅负责组织社会精英进行“顶层设计”,而且还经国务院批准、“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且监督推行。?

  最后要强调一点,今后推进改革,不仅仍需要政府主导和政府“瘦身”,更需强化各级“人大”的职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唯有“人大”有权力、有资格全面履行国家职责,一方面授权政府作为国家政治实体的载体发挥公共服务的职能,另一方面授权国有资产(经营性)委员会和国家资源委员会作为国有经济的载体,发挥掌有、营运国有资产和国家资源的职能。各级政府制订的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各项经济政策、法规,常常难免带有短期行为,需经“人大”审议通过或批准。因此需要有一个能够和敢于对政府说“不”,对政府有约束力的“人大”。特别是在基层(市县)“人大”代表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代表(譬如30%)应是专职的,他们由本地居民直接选举,生活于本地民众中间,熟知民情,可以连任。他们在议会上发言或表态应是公开、透明的,让选民们能对他们的工作与表现作出公正评价和取舍。他们的办公地址及电话应公开,本地居民有关与政府部门的经济纠纷或其它民事纠纷(如拆迁、征地、克扣工资等)可随时给“专职人大代表”电话约见,代表有责任将合理诉求立即转给政府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反馈。“人大”可将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举行听证会,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作出说明。这样,不少纠纷就可以解决于基层,避免积成民怨,导致上访或群体事件。这一改革已不限于政府体制改革,涉及政治体制改革,这超出了本文讨论范围。?

 

六、排除阻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上述关于重塑国资委和建立国家资源委员会的建议,归根到底,就是把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即各级政府)跟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在体制上彻底分开,彻底贯彻“政企分开”,把经营性国企业塑造成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微观经济基础”,把公有制跟市场经济“结合”为一体。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都是由“政府主导”的(政府主导是亚洲新兴经济体发展所共有的特点),但我曾著文阐明“政府主导”有一定界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主导性主要表现在前瞻性、战略性、规划性、指导性和服务性上,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决不从事国有资产或国家资源的经营,把一切经营性活动全部交给各地“人大”所辖的新国资委和国家资源委员会,我过去在文章中把这称之为“政府瘦身”。有学者不持乐观态度,认为要政府忍痛割爱,无异于“与虎谋皮”。但我不如此悲观。党的十八大已一再表明坚持“改革开放”,一再表明我国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与决心。诚然,要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光靠经济改革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系列改革相配套,如政府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等等。特别是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议会,需要有各项明确的“立法”,更需要有力的“法治”。经济的深化改革,必须要有上述各方面的改革为之开道,特别需要法治来护航。?

  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定会遇到许多障碍与阻力。最大阻力将来自既得利益集团。他们中间一些人在改革初期,主张市场化改革,是改革的促进派,因为没有市场,他们无法进行权钱交易;而今,改革进入半途,政企分开虽名分开,但“藕似断,丝更缠绵”。他们既握有政治权力,又掌控、支配经济经营性权力,这种半截子改革的为权钱交易、贪污贿赂提供了很好的温床,成为贪腐的体制根源。他们害怕进一步推进改革会砸烂他们的“炼金炉”,今日已变成进一步改革的阻力。我们整治贪腐,不应满足于搞一个或几个大案,我们必须从体制源头上下手,彻底贯彻“政企分开”,彻底实现政府“瘦身”,努力建成一个公平、公正、法治、人民小康、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世界的东方地平线上冉冉升起。?

  参考文献:

  黄范章,1987:《瑞典:福利国家的实践与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吴敬琏,2007:《呼唤法治的市场》,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日]青木昌彦等编,1998:《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比较制度分析》,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瑞典]斯蒂格·卡尔松,1988:《从职能社会主义到基金社会主义》,张小劲等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匈]雅诺什·科尔奈,2007:《社会主义体制——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张安译,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

  [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1998:《社会主义向何处去》,周立群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3期

 

 

  • 马院微助理
  • 海南师范大学马院